(2017)鲁091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新泰市禹王防水材料厂、石翠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禹王防水材料厂,石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禹王防水材料厂,住所地新泰市洋流工业区东首。法定代表人:李清水,任厂长。被执行人:石翠芳,女,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禹王防水材料厂被执行人石翠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