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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刘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号原告: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1204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乡向阳村东亿达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元,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原告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媛审 判 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