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刘建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69号原告: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6112045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么六桥乡向阳村东亿达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元,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宁河县。原告天津聚融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 媛审 判 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邢维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