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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昌玉与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玉,蒋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620号原告:张昌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蒋彩红,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昌玉与被告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昌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张昌玉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