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昌玉与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玉,蒋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620号原告:张昌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蒋彩红,女,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栋,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昌玉与被告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昌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751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张昌玉负担。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