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曹娟娣与薄再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娟娣,女,193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汉族,1955年1月26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系曹娟娣儿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薄再年,男,194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再审申请人曹娟娣因与被申请人薄再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民终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娟娣申请再审称,根据镇开发建设需要,经协商再审申请人将0.987亩土地调给被申请人薄再年用于新建住宅,薄再年将他的0.68亩土地调给我方,相差0.307亩明显在薄再年方,但其使用权属于我户,没有变动。我方领取青苗费补偿的事实改变不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方的根本。原审判决书认为,薄再年方在调换的0.987亩土地上建住房和搭建附房,我家庭成员表示同意,生米煮成熟饭,即是合理合法,我方即使同意也是无效的,而政府和相关部门理应按法予以阻止,政府和相关部门却听其大建附房经商,是严重的不作为行为,应负有责任。请求法院再看一份《关于XXX与薄再年邻里纠纷工作纪要》。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明确判决0.307亩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方,现0.307亩土地上薄再年方在批准新建住宅的“红线”外建的附房是违章建筑,必须按法拆除,恢复原状,以示法律尊严。薄再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2年,薄再年与曹娟娣在相关政府部门及村委会协调下调换了承包经营地,相关部门在协调时曹娟娣家庭成员是知晓这调换情况的,且之后多年,曹娟娣方亦未提出过异议。曹娟娣户不仅取得了调换的承包经营地,还领取了薄再年老房子地的青苗费。调换给曹娟娣户的地块后来遇到政府拆迁,相关补偿款也由曹娟娣户领取。曹娟娣认为薄再年侵占其0.307亩承包经营地的,但未能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予以证实。曹娟娣在同意薄再年建房的10多年后,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薄再年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的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信。因此,原审判决驳回曹娟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曹娟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娟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蓓审判员 孙一鸣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