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王世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王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被执行人王世超。本院在执行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王世超借款合同一案中,乐山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借款本金25193元、利息553元及罚息13649元。本案诉讼费39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世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世超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世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民初6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