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根英、徐保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根英,徐保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杨根英,女,197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徐保妹,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保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49.5102万元,缴纳执行费7326.53元,但被执行人徐保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保妹银行存款502428.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