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XX亮、李云荣等与薛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亮,李云荣,薛鹏,仝艳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704号原告:XX亮,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6日,住南召县。原告:李云荣,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7日,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霏、赵学会,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薛鹏,男,汉族,生于1995年9月7日,住南召县。被告:仝艳芳,女,汉族,生于1995年3月23日,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亮、李云荣与被告薛鹏、仝艳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XX亮、李云荣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亮、李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XX亮、李云荣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