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照华与吴春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华,吴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照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吴春卫,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张照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春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春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