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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照华与吴春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照华,吴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张照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吴春卫,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张照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春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春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联全审判员  张万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加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