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4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斌、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鄢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4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斌,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信州区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茶场。法定代表人鄢中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鄢中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鄢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鄢中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3666元,缴纳执行费2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36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鄢中华车辆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含珠实业有限公司、鄢中华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占润鸿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