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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5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文加平与张天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加平,张天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5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文加平,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张天沛,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住永善县。申请执行人文加平与被执行人张天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云0625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加平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天沛已外出,通过电话联系后已履行5000.00元,现联系中断,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虽经本院采取布控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0625执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文加平发现被执行人张天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代理审判员  余贵兴人民陪审员  刘国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