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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春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129号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于都县贡江镇渡江大道94号法定代表人:丁克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文骏,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春光,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生,住于都县,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春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于2017年6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严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