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蚌埠市和爱牧场有限公司与殷守楼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和爱牧场有限公司,殷守楼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337号原告:蚌埠市和爱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李楼乡八里岗蚂蚁山奶牛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7217005B(1-1)。法定代表人:房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殷守楼,男,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市和爱牧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守楼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原告蚌埠市和爱牧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蚌埠市和爱牧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伊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