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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明蓉与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四川佰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蓉,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四川佰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723号原告:宋明蓉,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何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静,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罗仁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传辉,系绵阳佰腾数码员工。被告:四川佰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号。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131号福星时代天骄5幢。法定代表人:李绍锡,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宋明蓉与被告绵阳佰腾数码广场有限公司、四川佰腾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福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宋明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明蓉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明蓉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原告宋明蓉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