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徐景明与崔振强、孙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明,崔振强,孙美华,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496号原告:徐景明,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崔振强,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美华,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地同上,系崔振强之妻。被告青岛顺新昌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望城街道办事处深证南路东南昌路北。法定代表人孙美华,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青岛凯鑫生态肥料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土地(西国用(2005)第G2226号)一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青岛凯鑫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西国用(2005)第G2226号)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少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