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与乌云格日勒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乌云格日勒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2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法定代表人穆喜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斯琴,男,蒙古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职工。被告乌云格日勒,女,蒙古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正镶白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诉乌云格日勒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5.97元(未缴纳),减半收取计352.9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镶白旗支行承担。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查干扎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