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海杰与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杰,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杰,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申请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棚宾馆201室。法定代表人董彦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杰与被申请执行人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吴海杰申请撤回对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