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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顾艳霞、徐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艳霞,徐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顾艳霞,女,1981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徐汇,男,199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汇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汇银行存款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