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周孟、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周孟,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责人:刘正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正利,男,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义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申请人周孟、武汉成功伟业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纯红审判员 汪 骏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