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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肖某诉某银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966号原告:肖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永福团村。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主要负责人:洪某,该行行长。原告肖某与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回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管奕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贝贝附:裁定书引用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