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司救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权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权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71号申请人:李权梅,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漳县城关镇王山村*组。本院审理原告李权梅、王燕、王东东诉被告尹中洪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鄂南漳少民一初字第00019号判决,判决被告尹中洪赔偿申请人和王艳、王东东经济损失175982.90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李权梅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