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3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颜某某、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颜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2383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喜,江苏日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荣,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颜某某,男,1961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都区。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安局对面金江大厦17楼。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剑,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颜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颜某某、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峰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