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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银成、赵丽芳与被申请人王可欣、王建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银成,赵丽芳,王可欣,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21号申请人赵银成,住承德市。申请人赵丽芳,住承德市。被申请人王可欣,住承德市。被申请人王建军,住承德市。申请人赵银成、赵丽芳与被申请人王可欣、王建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可欣驾驶的京X**号小型客车或20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赵银成、赵丽芳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银成、赵丽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可欣驾驶的京X**号小型客车或200000.00元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一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