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7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康少辉诉康广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少辉,康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康少辉,男,生于1985年5月10日。被执行人康广利,男,生于1973年1月17日。康少辉诉康广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32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康广利赔偿给康少辉之父死亡赔偿金等19万元,除已付的15万元,其余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判决生效后,康广利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康少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康广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交付案件执行款和案件受理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康广利的银行存款3075.09元予以扣划。划拨至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的26335201040001646账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