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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某明、江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明,江某军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33刑初45号公诉机关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明,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新丰县,现住新丰县。2016年9月6日因本案被新丰县公安局抓获,同年9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钟美钢,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某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丰县,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住址新丰县,现住新丰县。2016年8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辩护人许明强,广东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文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明及其辩护人钟美钢、被告人江某军及其辩护人许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等人到广西省南宁市加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要求下线以缴纳“投资额”698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进入后的第二个月返回19000元作为发展资金,接着要求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当发展的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升上老总级别,上老总级别后,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分到10500元的高额回报引诱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与同案人何某1、郑某、潘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成为该“纯资本运作”的主要组织、领导成员,在传销活动中互相分工协作,承担着讲解授课,收取、管理新加入人员的资金,宣传、接待安排新人生活,以成功人物的身份来蛊惑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等职责,以“纯资本运作”之名,通过带新人参观和讲课宣传洗脑,骗取众多下线的钱财利益。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通过发展人员均到达“老总”级别,下线、下下线层级达三个以上,人员达30人以上,通过收取这些下线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骗取了下线人员大量的钱财。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纯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投资额”698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高额获利、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但曾某明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在传销活动中不是发起、策划、操纵、决策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不能掌握、支配资金,也不能直接给下线人员返利和付酬;3、只发展了一条下线,并未达到老总级别的条件,其的老总是属于空名;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5、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综上,建议对曾某明在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江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军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就量刑方面提出如下意见:1、江某军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江某军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3、江某军也是一个受害者,且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综上,建议对江某军在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曾某明经其上线人员郑某(另案处理)的发展,在广西省南宁市加入了“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要求下线以缴纳“投资额”698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进入后的第二个月可返回19000元作为发展资金,接着要求发展下线人员,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以发展的人员达到一定数量时就可以升上老总级别,之后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分到10500元的高额回报来引诱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曾某明加入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后发展了潘某1(另案处理)作为其下线,潘某1加入后又发展了被告人江某军等三人作为下线,江某军加入后又继续发展下线,下线再发展下下线,曾某明、江某军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均上升到了“老总”级别,与郑某、潘某1等人在传销活动中互相分工协作,承担着讲解授课,收取、管理新加入人员的资金,宣传、接待安排新人生活,以“成功人物”的身份来蛊惑新人加入传销组织等职责,成为该“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下线、下下线人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曾某明、江某军等人以“纯资本运作”之名,骗取众多下线的钱财利益。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江某军主动到新丰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9月7日,被告人曾某明在新丰县丰城街道城东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1、曾某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于2009年上半年在广西南宁参与了一个叫“纯资本运作”的投资项目,我的上线是郑某,整个投资项目的最上线是何某1,我发展了我的姐夫潘某1作为我的下线。参与进入这个投资项目需投资69800元,等于是投资了21股,进入后的第二个月返回19000元,接着要发展3个下线,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可分到7200元,第二级下线可分到2700元,第三级可分1400元,第四级可分520元,第五级可分76元,第六级就没有分红了,直到三个下线中一条下线股份达到600股,其余两条支线达到65股时,就可以升上老总级别,上老总级别后,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分到10500元,当一条下线发展到有3个老总级别后,就要出局了,那条下线的发展数不再有分红,这是个虚拟的经济模式。我于2009年投资到这个项目,购买了21股,随后我留在广西南宁进行学习,一个月后我认为这个项目容易赚钱,就发展了我的姐夫潘某1,按照这个项目的资金分配模式,我获得了7200元,之后潘某1又发展了江某军与潘某2两条线,按分配原则相应获得每人2700元共5400元,江某军与潘某2又继续发展下线,在2011年7月份,我上升到了老总级别,下线及下下线每发展一人购买21股,我即获取10500元,潘某1加入后,发展了三个下线:江某军、潘某2、潘某1的姑父,他们发展的下线都是带到南宁由我们一同接待聊天,我和其他上线一样,向他们讲授这个纯资本运作的模式,使他们明白这个项目赚钱的技巧主要是发展下线来增加股份的。在2011年9月份,潘某1也升上了老总级别,之后江某军也于2011年11月份上了老总级别,潘某2于2012年初也上了老总级别,在他们上老总时,我手头上的股份为1307股,当他们三人上了老总后,我就出局了,江某军也有出局,我知道其发展了很多下线,江某军是老总,他的老总级的条件产生了,所以他这条线每来一个下线就可以拿10500元,他负责讲解和带新人去南宁参观考察,我下线等人参与“纯资本运作”的资金都是他们在南宁市交现金给何某1,是通过上线与上线之间层层通报,最后报到何某1那里,我于2012年年底就没有做这个投资了。经混杂照片辨认,曾某明辨认出江某军、潘某1。2、江某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从2010年初加入南宁商务运作直至2012年年底我就不在南宁做了,我的第一下线有我父亲、熊某1、陈某1,第二下线有我的两个外甥俞某、刘某1及张某1,陈某1下线发展的人我是不认识的,我认识的下线有阿某1、阿某2、陈某2、张某2、冯某,到2010年年底,我的下线发展到成为了虚拟老总(股份达到600股,总人数达到30多个人)。我于2009年10月份到广西南宁工作,是潘某1叫我去广西南宁做商务运作的(其实就是传销),他先带我到广西南宁熟悉环境和商务运作象征性建筑物,参观南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天回到江南区五一电厂生活区,给了大量的相片、书籍、DVD视频等材料给我看,介绍了几个有一定地位的人给我,第二天,潘某1叫曾某1(潘某1的小舅子)过来给我讲第一课,先说项目的来历,重点讲是国家扶持项目,每个人投资首先要交69800元人民币,第二个月返回本人19000元(实际上每人上交50800元),然后每人必须要发展三个下线,每进一人返利6000多元给发展人,下线每人必须发展三个下线,发展人从每个下线中获利2000多元,第三下线发展下线,发展人从每个下线中获利1000多元,如此类推,当下线出现三个老总时,发展人就出局,按其介绍,出局人可以拿到780万元,之后国家会给予发展人安排工作。之后我回到家里,用房产抵押在银行贷款20万元,我将这20万元用我父亲、母亲及岳母三人的身份做为我的三个下线,之后我父亲的下线任务转给了余某1接手,余某1发展的下线有我外甥俞碧仁和刘某1,我母亲的下线有我表妹熊某1,熊某1发展的下线有阿飞和潘希蔡,1线阿飞的下线有阿某2,阿某2的下线叫阿某1,阿某1的下线叫陈某2,陈某2的下线有张某2和其岳父潘某3,张某2的下线有冯某和阿燕,2线潘希蔡的下线有潘某12集,潘某12集下线有潘某12集的妻子阿花,我岳母没有发展下线。我的下线有四个:余某1、我母亲(实际下线是熊某1)、我岳母,分七级,我属于经理级,我的上线是欧某,欧某的上线是潘某1,潘某1的上线是曾某1(曾某明),曾某1的上线是郑某,郑某的上线有何某1等人,我在传销组织内担任的工作是当有新人来时,我负责带他们去南宁看建筑物,去看开发区的环境,我的工作是潘某1和曾某1安排的,曾某1就负责开课,讲解运作模式、项目来源、资金分配和计算,曾某1还和潘某1负责把关于这个“纯资本运作”的书籍和DVD发放给新人阅看,然后潘某1负责跟进,把新人带到各小区进行洗脑,好让新人有投资信心,曾某1、潘某1、郑某都是申购小组成员,有资格收钱收单,我是虚拟老总,我的工作只是负责宣传接待下线,潘某1、曾某明是老总,是管理小组成员。我线下的人大部分直接到南宁进行申购,当时潘某1、曾某1对我说直接从广州带钱到南宁不方便,叫新丰这边我下线将钱交给我,由我在南宁那边取款(我在南宁办有农行卡),再将取出来的款交给申购本人,付现申购时申购人本人在场签名,申购人本人直接付现金。2010年左右我收到潘某12集50800元、阿燕10000元、冯某58000和张某2的钱(具体金额不知道了),我一共收了15-16万元左右,当天我将钱交给了潘某1,是交现金给潘某1的,2012年6月份收到冯某的50000元,是发展下线的钱,这些钱是潘某1和曾某1要求他们转账到我的农行卡,然后他们到广西南宁申购时我才拿出钱,然后交回其本人再一起交给潘某1和曾某1的。我开始是在潘某1、曾某明家中住的,之后我搬开到同一小区的另一个地方住了,2011年年底,潘某1和曾某明叫我为方便开展业务发展下线,要我在南宁高档小区租地方住,对外宣传说是我自己购买的,造成一个很赚钱的假象,使别人相信这里能赚钱,能有更多人进来投资。2012年年初,我发现这个项目有问题,我开始觉得他们不对路,怎么可以样骗人,我开始了解他们小组成员是如何处理这些钱的,是否会交到管理会,多次问他们时,就被他们骂了,他们叫我专心发展下线,其他事情不要管,我慢慢就没有发展下线了,直到2012年年底我就不在南宁做了。陈某2、冯某、张某2到过我新丰的家,聊天过程中讲到广西南宁正在大开发,环境非常好,国家有很多项目,做什么生意都可以,我向他们宣称我正在考察国家放在南宁的某个项目,具体情况需要到南宁了解才知道,邀请他们有时间过去了解一下,陈赞欢带冯成文、张雪梅到我租的体育局家属楼处,我亲自接待,由我开车,由曾某明解说,带他们到南宁各个地方看,讲了这个“纯资本运作”的投资项目,回到家中我让他们看了一些书籍、光碟宣传画册等资料。经混杂照片辨认,江某军辨认出曾某1(即曾某明)、潘某1。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张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2年5、6月份的时候,我经陈某2介绍认识江某军后,江某军向我介绍了南宁一个叫“资本运作”的投资项目,说只要投资69800元,第二个月可返还19000元,然后要发展三个下线,以此类推,坐在南宁就可以赚钱了,投资了69800元后管理好三个下线就可以了,说投资三个月就可以拿到最少20万元,如果在南宁住下来,做为管理下线,负责发展下线接待工作,到出局时最少都可以拿到600多万元。之后我和江某军、陈某2等人去南宁参观,回到新丰后找江某军投资,江某军说不要转账,要给他现金,由他交给上面,于是我给了江某军50800元现金,江某军没有写收条,但过了三个半月后,江某军并没有给我钱,经我追收本金后江某军写下了借条,后再追收未果后就报了警。2、潘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1年冬,我经我女婿陈某2介绍认识了江某军,当时陈某2、张某2和江某军在一起吃饭,我听陈某2和张某2称江某军为老总。2012年2月刚过春节,张某2叫我和陈某2、冯某一起到江某军家聊天,江某军的妻子钟小妹就对我们说江某军在广西南宁做了不够三年就在广西买房买车,说那里有个项目只要投资50800元后就按公司的业绩来回报分红,三个月就能回本,公司月底也有分红,江某军说如果不信的话可以带我们去看,我就要求去看一下才放心,于是元宵节后江某军就带着我和陈某2、张某2等人一起来到广西南宁,带我们参观了南宁的一些象征性建筑物,晚上就与当地一些有一定地位的人员和全国各地的人员吃了商务餐,江某军说我们想要投资的话就将钱汇到他的卡上。回到新丰后我就将50800元现金存到了江某军邮政银行的账户上,而存款单据一个月后被江某军拿走了,说拿回广西南宁入账,之后我没有收到江某军的每月5000元月薪或分红,我一直追问他要回本钱,一直到2014年9月7日他写了一张借条给我。我一直以为我投资的这个项目是国家搞的开发项目,在这个投资项目中江某军对我们说他是“老总”,他是什么层级我就不清楚了。我知道在江某军那里投资的还有张某2、陈某2、冯某、潘某12集。经混杂照片辨认,潘某3辨认出江某军。3、冯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大约是2012年,张某2叫我到钟小妹家聊天,到钟小妹家后其夫妇俩热情招待了我们,钟小妹讲起其丈夫江某军在广西南宁有很好赚钱的项目,说是国家扶持的,并称投资该项目一人需投资50800元,投资后需发展三个下线任务,完成三个任务最少有20万元的回报,政策好的话可以收到更多回报。我看到张某2参与了,钟小妹又是老师,我就相信了。过了几天,我和张某2来到江某军的家,将50800元交给江某军作为我本人的股份,一个星期后我叫我嫂子张银花也参与投资了这个项目,由于我嫂子现金不足,给了42800元,剩下的8000元则转账给了江某军的邮政银行账户,我一共给了江某军101600元人民币,我嫂子作为我的下线,我的上线是张某2。我投资后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回报,2013年我和张某2发现项目是假的后,就和张某2到江某军家去追款。经混杂照片辨认,冯某辨认出江某军。4、潘某12集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09年9月的某天,我到钟小妹、江某军夫妇家拉家常,钟小妹、江某军夫妇对我讲,现在西部大开发,很多人在广西南宁做生意,很容易赚大钱,并拿出很多资料给我看,称南宁的生意如何好赚钱,如果有兴趣的话就拿几万元出来,以后可能赚几十万,江某军没有具体说做什么生意,只是讲资金运作,回报丰厚。在高利润的诱惑下,我在2009年9月27日通过邮政银行转账了50800元给江某军。经混杂照片辨认,潘某12集辨认出江某军。5、熊某1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约是2010年,江某军叫我到新丰县一茶庄聊天,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个姓潘某4庭叔的人和一个叫阿某3的女子,当时江某军向我介绍,说在广西南宁有一个很赚钱的项目(纯资本运作),一次性需投资69800元,然后要找人参与该项目。在茶庄聊天后,江某军叫一个叫阿某4的人带我及一个叫张某1的人一起到了广西南宁,去到后他们就发了一些书籍资料叫我们看,并开了一些课程,还说投资后必须发展三个下线,再交代下线发展人进入。回到新丰后,江某军和我一起来到银行拿了69800元,我在银行直接将现金交给了江某军。第二天我们又来到广西南宁,江某军带了三个人过来,说是老总,专门收钱的,然后我就填表申购,他们说没有收据和合同,我的69800元申购了21股,第二个月返还了19000元给我。我在广西南宁呆了两年,江某军还叫我丈夫的哥哥及我的弟弟参与进来,我弟弟熊某2和张某1、江某属于我的下线,我丈夫的哥哥傅万华属于我弟弟熊某2的下线,傅万华发展了他的堂弟和一个朋友进来,我知道江某军还发展了他姐的儿子俞某、刘某1。我总共花了20多万元,后为因为赚不到钱,我就不做了。6、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1年左右,我与我同学陈子广及其儿子陈某3韬来到广西南宁,陈某3韬介绍我到一个叫江某军(新丰县马头镇人)老总的家中住,第二天江某军带我到广西南宁看一些象征性的建筑物及带我到一些老总家中聊天,称他们在南宁赚了多少钱,通过资本运作南宁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称投资一笔69800元,可返还19000元给本人在南宁开支等,进入后要求发展三个下线任务,每个下线再发展三个下线任务,如此类推,达到30多个下线升为老总级,可一次性领到20万元补助金。三、四天后,江某军叫我拿身份证入股,叫我的儿子一起参与,我与我儿子就参与了,我在南宁工商银行开了一个银行账户,回家将钱转到我在南宁的账户,然后到南宁支出现金,由江某军安排到某小区出租房,我交钱时认识的有江某军、陈某3韬,其他的不认识,是全国各地的,收我钱的有三人,都是老总级别的,他们没有票据给我。我加入为陈某3韬的下线,当时陈某3韬就升为老总级别了,之后我回家用我女儿李雨燕的身份证参与,作为我的下线,还叫我朋友陈佛泉加入。我一共投了30多万元,全亏了。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1辨认出江某军。7、陈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09年10月,我通过我母亲认识了江某军,他对我母亲讲他在南宁搞工程。2009年12月初,我到南宁找到江某军,他在一个星期里天天带我在南宁玩,说他在南宁搞“纯资本运作”赚到了钱,之后带我到曾某1(新丰县黄礤镇人)家里听“纯资本运作”,当时曾某1就向我介绍了“纯资本运作”的模式。2009年12月底,江某军回到新丰,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我母亲拿了10万元,回到南宁后对我说其中5万元以我名义投资作为他的下线,另5万元江某军用他亲戚的身份证登记为我的下线,每笔返还19000元,我交的10万元就有两笔投资,之后江某军帮我发展不知姓名的人及李某1作为下线,我发展了陈健作为我的下线。2010年年底我开始怀疑江某军的“纯资本运作”是骗局,2011年2月后我就离开江某军回到了新丰。我在“纯资本运作”中投入了共20多万元,都是交给江某军,但都没有收据,我之所以相信江某军参与“纯资本运作”,是他讲到这个项目的最高回报有780万元,比较吸引人。经混杂照片辨认,陈某1辨认出江某军。8、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父亲李某3在2011年前后被江某军、曾某1、潘某1带到广西南宁“考察”后,以我名义投资了“纯资本运作”项目,当时一起做这个项目的还有潘金培,新丰人在南宁做这个项目均由江某军、曾某1、潘某1发展为下线、下下线。9、潘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2月我经江某军介绍“纯资本运作”的情况后,汇钱给江某军以我女儿的名义投资了该项目,到2010年年底发现该项目的投资回报没有得到落实后,就一直找江某军等拿回投资,但都没拿回。我女儿的上线是陈某1,陈某1的上线是江某军,我女儿也发展了下线。10、李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2011年被人带到广西南宁做“纯资本运作”投资,被骗了50800元。在南宁投资“纯资本运作”的新丰人的上线、上上线有潘某1、江某军、曾某1、曾某2,是曾某1发展潘某1为下线,潘某1发展了江某军,江某军在新丰县马头镇发展了一伙人,潘某1、江某军、曾某1均达到了老总级别,潘某1、江某军、曾某1、曾某2发展的下线、下下线达到了700余人。11、潘金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0年5月间,李某6带我到广西南宁后,由曾某明、潘某1带我在南宁考察环境及解释“纯资本运作”的模式,之后我进行了投资,将钱转账到潘某1账户,其他交现金的,由团体内指定的人收钱,一般是潘某1、江某军收钱,“纯资本运作”模式是由郑某、曾某明、潘某1、潘某2、曾某2、江某军六人组织操控的,我入股后是属于李某6的下线。经混杂照片辨认,潘金培辨认出江某军。12、李某5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我被人带去广西南宁参与“纯资本运作”被骗了钱。是李某6带我到广西南宁的,去到后由曾某明向我讲解“纯资本运作”项目的情况,我的投资款则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给了潘某1,我知道在“纯资本运作”项目中,潘某1、曾某明、曾某2、江某军、潘某2、李某6都是上了老总级别的,据我所知,郑某的下线是曾某明,曾某明下线是潘某1,潘某1下线有江某军、潘某2及一个好像叫潘某6的人,其中江某军下线大约有80人左右,潘某2下线为曾某2,曾某2下线有我及李某6,我的下线有李某4、胡某1,李某4下线是李福良。13、廖和平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我被人骗至广西南宁搞“纯资本运作”被骗现金50800元,我是经潘某1的姐夫欧某介绍而投资该项目的,上线为潘某1。据我所知,潘某1上线为郑某,下线有江某军、潘某2,潘某2下线是欧某,欧某下线就是我。在广西南宁由曾某1进行授课,陈述这个项目的运作方式、利润分配规则,欧某和潘某2则带我去见搞这个项目的“成功人士”,由“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潘某1、潘某2、郑某、江某军、曾某1等人均上到了老总级别。14、李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0年我听我同学曾某2说广西南宁有房地产生意做,于是与曾某2来到广西南宁,在听了曾某明上课讲解了“纯资本运作”的情况后,参与了这个项目的投资。负责经营管理这个“纯资本运作”项目的有江某军、曾某明、潘某1、潘某2、曾某2。一般是曾某2负责拉人进来,带到广西南宁后由江某军、曾某明、潘某1、潘某2等人负责接待、宣传,潘某1负责收参与人的投资款。到2012年年底,我发现该项目是骗人的,因为并没有得到所谓的分红。经混杂照片辨认,李某6辨认出江某军。15、潘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11年间,我在广西南宁做“资本运作”被骗现金70800元。我知道在广西南宁负责这个“资本运作”的有一个领导小组,成员有江某军、曾某1等人,他们负责在广西南宁接待新丰人,有的负责上课,有的负责带人参观。经混杂照片辨认,潘某7辨认出江某军。16、江柒妹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2011年1月份在广西南宁参与了一个所谓的资本运作项目,投资了13万元,只收回了2万元,投资款交给了潘某9,潘某9的上线是潘某1,潘某1的上线是曾某1,曾某1的上线是郑某,还有一个叫阿某5的女子和一个叫江某军的新丰县马头镇人,他们都是老总级的人物,我曾去他们住处参观过,也听他们宣传过这个资本运作,就是这帮人叫新丰人去投资的,钱是他们几个人收取的。17、罗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6月份我在广西南宁做“资本运作”生意被人骗了152400元,当时是曾庆明带我去广西南宁,郑某接待了我们,之后由曾伟明对我们讲课。据我所知,郑某是最早去南宁做“资本运作”的新丰人,他的下线是曾伟明,曾伟明发展了下线潘某1,潘某1发展了下线江某军,我也发展了下线。18、黄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中秋节前,我经人介绍到广西南宁做生意,到南宁后,郑某夫妇向我们介绍了“纯资本运作”项目的好处,我的投资款是郑某、江某军、潘某1、曾某2过潘某9的租房来收的,钱交给了江某军。我在广西南宁呆了三个月后,发现情况不对就回家了。19、余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中秋节前,我经人介绍到广西南宁做“纯资本运作”模式,在南宁住下后,江某军、潘某1、曾某2、曾某明分别到我住处介绍这个资本运作是如何赚钱,于是我投资了一股,投资款交给了郑某,后来听到郑某跑了,才知道被人骗了。20、莫某1、李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实他们于2011年在广西南宁投资“资本运作”被骗了钱。他们去到广西南宁后,是江某军、胡某2接待他们的,江某军安排人讲课,讲做“资本运作”是如何好赚钱之类的内容。他们投资后发展了下线,但没有得到过分红。他们知道这个资本运作有一个领导小组,成员有江某军、曾某1等人,这些人负责人在广西南宁接待新丰人,有的负责上课,有的负责带人去参观。经混杂照片辨认,莫某1、李某7辨认出江某军。21、吴某的证言,主要证实了2010年其在广西南宁做“资本运作”被江某军、张某3等人骗钱的事情。22、李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年底,在广西南宁,郑某向我介绍了“纯资本运作”的项目,曾某明则向我讲授有关这个项目的课,之后我投资了该项目,但后来发现这是个骗局。这个“纯资本运作”是郑某牵头的,成员有曾某明、江某军、潘某1等人,收钱人是郑某,曾某明负责讲课,江某军、潘某1有份组织策划,江某军、潘某1为上下线,他们发展有很多人。23、叶机智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约在2011年,我在广西南宁经人介绍投资“资本运作”被骗了钱,当时投资款交给了潘某1、江某军、邓某。24、潘某8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约在2010年上半年,我在潘某9的介绍下在广西南宁投资了“纯资本运作”,在广西南宁潘某9的家里,江某军、潘某1向我讲解了“纯资本运作”项目,之后我通过电视知道了该项目是骗钱的。25、严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11月底,潘某9将我带到广西南宁后,由曾某明对我讲授“纯资本运作”的课,而江某军、潘某1、曾某2则在南宁市的一个大酒店请大家吃饭,让大家相信这个项目是可以赚到钱的,我回新丰后将投资款汇给了潘某9。之后我带了江柒妹到广西南宁,也是潘某9接待,曾某明、江某军、潘某1进行了讲课,江柒妹也投资了。到了2012年5、6月份,我想拿回投资款,但潘某1说没有退,只能发展下线才能拿到钱,我才知道被骗了。我知道潘某9的上线是潘某1、江某军、曾某明、曾某2等人,因为是他们组织牵头的。26、李某9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于2010年经李天好介绍在广西南宁投资了“资本运作”的生意,当时李天好叫了曾某明给我讲课洗脑,鼓吹“资本运作”如何好赚钱。27、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2009年底,我经潘某9介绍来到广西南宁后,曾某明对我进行了讲课,内容是讲“资本运作”的背景及规则,并书写了规则来传授,我后来带新人到南宁,也是曾某明来讲课,介绍这个“资本运作”项目,鼓动他们加入。我清楚广西南宁“资本运作”这个项目新丰线的总头目是郑某,下面有曾某明、潘某1、江某军等人,他们几个是关键人物,为了发展下线,他们想尽办法骗新丰人,他们发展的新丰人下线约有500人左右,曾某明负责讲课,潘某1负责安排新人生活,江某军则以其“成功人物”的身份来引诱新丰人加入。经混杂照片辨认,邓某辨认出江某军。28、陈某4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我被李某6骗到广西南宁后,李某6叫来一个叫曾某1的新丰人对我讲述“资本运作”的课,说这个生意很赚钱,先入股,后发展下线,发展的下线越多,收取的提成回扣就越多,之后李某6又叫来江某军、潘某1等人,当着我的面进行分钱,对我进行洗脑,于是我存了69800元进李某6的账户,除退还了19000元外,其他本金都没有收回。29、李某10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我被李某6骗到广西南宁后,李某6带我见了很多在南宁投资做“纯资本运作”的人,其中有曾某明、江某军、郑某等。在南宁期间,主要是曾某明对我讲这个运作的规则,还有人带我去见成功人士,这些成功人士向我宣扬这个投资项目的好处,于是我就投资了69800元。曾某明、江某军、潘某1、郑某均已达到老总级别。30、刘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2年我被人骗到南宁投资做“纯资本运作”,投资这个项目时要缴纳69800元入门费,所缴纳的入门费被上线、上上线分红,之后通过发展下线,下线、下下线加入所缴纳的投资款被用作分红,其实这就是一种传销活动。我的上线是潘某10,潘某10的上线是新丰人,新丰人在南宁投资这个“纯资本运作”的人约有200多人,以潘某1发展的下线最多,已达到老总级别。31、莫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于2010年和潘某11一起在广西南宁投资了“纯资本运作”项目,我投资了二股共101600元,是付现金,收款的人是江某军叫来的,江某军在“纯资本运作”中已处于老总级别,他发展了很多人加入这个项目的投资,我知道江某军是我这条线的最上层。经混杂照片辨认,莫某2辨认出江某军。32、潘某1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是:我于2011年4月份与潘金培一起来到广西南宁后,江某军等人接待了我们,并派人对我们讲解了“纯资本运作”的内容及运营方式,游说如何容易赚钱,于是我投资了三份,共投资160600元,投资款汇到了潘国治的银行账户,潘国治是我直接上线,潘国治的上线又是陈某1,陈某1的直接上线是江某军,江某军已是老总级别。我发展了莫福能为下线,莫福能又发展了他哥及潘振林为下线。经混杂照片辨认,潘某11辨认出江某军。33、曾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在广西南宁参与“资本运作”被骗了16万多元现金。2010年我去广西桂林旅游,后来到南宁市,在一间商场偶遇了新丰的几个老乡,其中有一个叫潘某1的,大家聚在一起吃饭时,有人谈起了南宁的“资本运作”如何好挣钱,我听他们讲多了,就大概明白了“资本运作”的主要运作方式方法,之后我回了新丰。过一个多月,我去南宁采购土特产时,又找到了南宁的新丰老乡,他们都笑我还在做老土的土特产生意,当时有一个他们都称呼为“何某2”的翁某对我讲,现在南宁市正在大搞开发,中央有特殊关照政策,现在整个南宁市都在做“资本运作”生意,只要先投资69800,只要人脉人情关系好,长则一个月,短则半个月,就可以赚数十万元的利润。我当时不相信有这么好的生财之路,那新丰的几个老乡说确实是有这回事,我就相信了,先预交了14万元给“何某2”,计算为42股。我将钱投资到了“资本运作”,心想等着发财,我一直在南宁等利润回报,等了二个多月,没有得到半点分红、利润。后来我见到“何某2”,询问是怎么回事,“何某2”说我没有发展下线,自然得不到分红,我就发展了一个姓李的新丰人做为下线,至于姓李的有没有发展下线我就不知道了,我发展了下线,还是拿不到分红,“何某2”又叫我再垫69800元才能达到经理级别,才可以拿到分红、利润,我当时认为“何某2”他们一伙不太可靠,就不敢再垫钱了。2010年至2011年期间,我经常在南宁市是为了讨还本金,我为了通过潘某1、江某军早日叫“何某2”归还我的本金,所以才经常和潘某1、江某军在一起。34、钟小妹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大约是4年前,我丈夫江某军到广西南宁,说做什么阳光工程之类的,他从南宁回到家时,就常有朋友来家里吃饭。到了去年,张某2带着3、4个人来我家,说江某军欠钱,之后由江某军写下欠条给他们,我认识张某2、陈某2、潘某12集,据我所知,他们与江某军参与了这个投资。三、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证实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江某军位于新丰县丰城街道文育街35号二栋二梯5楼住宅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四、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江某军住所未发现有江某军收取他人钱财的账本、存折等物的情况。五、江某军、潘某1银行卡清单,证实了江某军、潘某1的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六、江某军、潘金培、李某6、邓某、李某10书写的“纯资本运作”内部关系层级图,证实曾某明、江某军加入的“纯资本运作”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在三级以上。七、借条、转账凭单,证实江某军写下欠条给张某2、潘某3及冯某、潘某12集转账给江某军的情况。八、新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核实江某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发展人数的情况说明,证实大部分被害人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情况。九、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未查询到曾某明、江某军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十、到案经过,证实曾某明被动归案,江某军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情况。十一、户籍证明,证实了曾某明、江某军的年龄等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以“纯资本运作”为名,引诱、发展下线人员购买虚拟份额,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所处层级均为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均已超过三十人,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军犯罪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的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在一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曾某明、江某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江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素文审 判 员  黄少宏人民陪审员  陈新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淑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