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红菊与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844号原告:周红菊,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主路78号(1-15-3)。法定代表人:张智。被告: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9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菊诉被告辽宁沃锐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悦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