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毋军石与被执行人李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军石,李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毋军石,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泰兴东路向阳院*楼*单元*楼东。被执行人李瑞生,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泰兴东路向阳院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毋军石与被执行人李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毋军石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对本案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2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