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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毋军石与被执行人李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毋军石,李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毋军石,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泰兴东路向阳院*楼*单元*楼东。被执行人李瑞生,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泰兴东路向阳院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毋军石与被执行人李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毋军石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对本案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晋0882执2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茂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