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特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甲,刘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特2895号申请人:卢甲。申请人:刘某。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卢甲、刘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甲、刘某要求确认2017年3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余启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卢甲与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财产分割:谷城县城关镇曙光小区3栋2单元201号有住房一套和小轿车一辆(五菱宏光),归女方所有;2、子女抚养:婚生子卢某乙,现年7岁,婚生子由女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女方一人承担,男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有他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4、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在本院已进行过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甲、刘某的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启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