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铁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铁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33号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徐宝录。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义,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铁波。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铁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佳兴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