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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海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海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227号原告: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28号6号楼3单元201户。法定代表人:黄伶俐,公司经理。被告:青岛海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长江二路西首北柏木春院内。法定代表人:丁云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229.5元,保全费284元,合计513.5元,由原告青岛振新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