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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晓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晓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36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肖立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宇,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波,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晓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年费等共计人民币270669.78元(暂计至2017年1月4日,其中本金191185.7元,利息46952.68元,滞纳金31731.4元,年费800元),从2017年1月5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2年2月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并与原告签订了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发放了中银白金信用卡。被告持该卡从2012年3月份开始进行消费,截止至2017年1月4日共透支欠款合计270669.78元,其中本金191185.7元,利息46952.68元,滞纳金31731.4元,年费800元。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和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滞纳金。被告透支后,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业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透支数额巨大,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滞纳金。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至2017年1月4日,被告尚欠本金191185.7元、利息46952.68元、滞纳金31731.4元、年费8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年费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31731.4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9559.29元(191185.7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91185.7元及利息46952.68元、滞纳金9559.29元、年费800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5360元,财产保全费1873元,合计7233元,由被告李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宇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