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晋县天马旅行社与苏少静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天马旅行社,苏少静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045号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住所地宁晋县宁辉花园东临天马旅行社。负责人:孙考彬。被告:苏少静,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诉被告苏少静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