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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宁晋县天马旅行社与苏少静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天马旅行社,苏少静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8民初2045号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住所地宁晋县宁辉花园东临天马旅行社。负责人:孙考彬。被告:苏少静,女,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宁晋县。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诉被告苏少静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晋县天马旅行社负担。审判员  田新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晓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