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048号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北京东路社区幸福村8栋1号。法定代表人:高玉财委托代理人:刘万勇,法务部职工。被告: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古城社区学苑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殷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工谷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350000元变更为100000元,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阜阳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史太宗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人民陪审员 刘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孙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