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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顶银与被执行人谢双龙、谢清梅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顶银,谢双隆,谢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张顶银,男,生于1942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谢双隆,男,生于1976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谢清梅,女,生于1977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张顶银与谢双龙、谢清梅借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增全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