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朱国安、朱嘉宝等与王起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安,朱嘉宝,王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394号原告:朱国安,男。原告:朱嘉宝,男。法定监护人:朱永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起龙,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安、朱嘉宝与被告王起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安、朱嘉宝以与二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国安、朱嘉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国安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