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陈文月与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月,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2民初116号原告:陈文月,女,汉族,1980年4月12日生,住通许县。被告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许县行政路西段。注册号410222100000992。法定代表人李陶金,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贺中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陈文月诉被告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月、被告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行政路西段北侧的“瑞通家园五期”26A幢2单元1层102号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如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交付后原告进行了正常装修和入住,2014年2月原告发现北侧卧室的房顶出现裂缝,之后客厅、南侧卧室、餐厅、阳台等的屋顶陆续出现裂缝,客厅与餐厅之间的两道梁的梁底和梁侧也出现裂缝。并且每个区域的裂缝数量都在不断增加,每条裂缝的宽度也在逐渐加大。后经专业单位测量还发现“客厅顶板中部轻微下挠”。原告发现上述质量问题后,多次向被告反映和要求维修、处理,但被告均将责任推诿至施工单位拒不承担责任,致使房屋至今未能维修,原告也无法在该房屋居住、生活,只好另租房屋居住至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出售、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损失应该有合法的鉴定报告,当合法鉴定出来以后我们愿意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将齐开发的第26A幢2单元1层102号房的房屋出卖给原告,房屋交付后原告在入住过程中,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该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经河南省宋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原告的损失为4470.12元,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该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报告负有商品质量的保证的义务,本案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陈文月赔偿款4470.12元;二、驳回原告陈文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河南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杨冻化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渠长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