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成武与刘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武,刘花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337号原告:李成武,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被告:刘花香,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碧江区。原告李成武与被告刘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收费通知,李成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成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席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