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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迁西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迁西县人民政府,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法定代表人任海洋,该村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迁西县城关景忠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贾京磊,该县县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曾用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号。负责人李立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因迁西县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同意其征用该村2.1114亩建设用地。后迁西县人民政府依程序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报批,2006年4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征函[2006]0043号《关于迁西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涉案土地在内的1.5230公顷集体土地。后迁西县人民政府作出迁政出字[2006]018号建设用地批复,将涉案土地出让给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使用,并于2006年11月24日为第三人颁发证号为迁国用(2006)第9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审法院认为,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已与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且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将涉案土地征为国有。之后迁西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虽称征用土地协议并非由其所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本案中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依法改判。主要理由,一、上诉人与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从未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二、被上诉人提交的档案里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系伪造,迁西县人民政府根据伪造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征用土地协议将属于上诉人所有的集体土地出让给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实属违法。三、土地征用在先,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在后违背常理。四、唐山市金鑫三利商贸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将上诉人出租给唐山市金鑫三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转让属于无效合同。被上诉人迁西县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北唐山石油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涉案土地,河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06年4月10日批复征为国有。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与迁西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迁西县三屯营镇戏楼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振刚审判员  张丽平审判员  韩锦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简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