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3民初7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杨银珠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珠,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7019号原告:杨银珠,女,汉族,1986年12月23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代理人:袁晓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5043F,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洁,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丹,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582099900A,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10号18幢6层。法定代表人:邵忠,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309214429K,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临空经济区黄堂东街688号。法定代表人:邹永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陈丹,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珠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银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银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珠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