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少武诉被告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武,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580号原告:何少武,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X镇X街X号。被告: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蕾,系管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少武诉被告渭南卤阳湖现代产业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少武于2017年6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少武负担。审 判 长 徐亚粉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人民陪审员 李 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