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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58-1号304,组织机构代码66585322-7。法定代表人曹龙昌。被执行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南布社区恩达街4号4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83872030负责人苏娟。委托代理人孙坚,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杰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498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以另案对被执行人深圳捷思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其经营场所内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66150元。本院依法委托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无人竞拍流拍,流拍价为372920元。2017年1月10日,本院组织召开全体债权人会议,参会全体债权人同意对上述流拍财产以372920元以物抵债全体债权人,抵债后由申请执行人代表组织进行变卖,变卖后再按照债权人会议约定原则进行分配,另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