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咪娜、罗志浩、杨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咪娜,罗志浩,杨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责人:童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浩,职务不祥。被执行人: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美丽,职务不祥。被执行人: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浩,职务不祥。被执行人:罗咪娜被执行人:罗志浩被执行人:杨柏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咪娜、罗志浩、杨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依法作出(2014)宣中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咪娜、罗志浩、杨柏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12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泾县泾川镇经济开发区新2**国道东侧城东经济开发区1幢、2幢、3幢、4幢房产,泾国用(2012)第1117号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机械设备若干。经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而流标,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亦不同意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未实现的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咪娜、罗志浩、杨柏成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二、划拨被执行人宣城日丰轴承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和森钢管有限公司、安徽泾县日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罗咪娜、罗志浩、杨柏成银行存款9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