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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伟宏、姜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伟宏,姜慧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938号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鲍风声,职员。被告:何伟宏,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姜慧玲,女,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伟宏、姜慧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被告何伟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在刑事诉讼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39元退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