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中太与宗慧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太,孙明明,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414号原告:张中太,现住白城市。被告孙明明,个体业主,原住白城市,现在看守所羁押。被告:宗慧,个体业主,现住白城市。原告张中太诉被告孙明明、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中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并互负连带责任;2、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各项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80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8月15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故原告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送达多次,均无法找到宗慧,又经与原告多次联系,均无法送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中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