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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路海英与高海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5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路��英,男,汉族,正宁县人。被执行人高海洲,男,汉族,正宁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甘1025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7)甘1025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25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