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亚敏、李宝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亚敏,李宝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77号申请人张亚敏,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代理人孙会敏,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宝玲,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张亚敏与被申请人李宝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亚敏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宝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三街xxxxxxxx[(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888号]房产一套。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编号为241007304802017000012号的保函一份,为申请人张亚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亚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宝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西三街2xxxxxxxx[(2017)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014888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益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