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3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春巧、潘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巧,潘吉生,林建生,泉州永春县同益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春巧,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潘吉生,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林建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泉州永春县同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7617620856。法定代表人:林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春巧、潘吉生与被执行人林建生、泉州永春县同益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3执35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涂书贤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思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