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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沈某某,罗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85号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瑞州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舒洪泉,董事长。。被告:江西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高安市独城镇。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被告:沈某某,男,住高安市。被告:罗某某,女,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沈某某、罗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沈某某、罗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康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沈某某、罗某某的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