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秀平、董云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平,董云跃,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83号申请人:刘秀平,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董云跃,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王伟,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刘秀平与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69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