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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秀平、董云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平,董云跃,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283号申请人:刘秀平,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董云跃,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王伟,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刘秀平与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鲁1502民初3691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云跃、王伟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云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