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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丰物资批发部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丰物资批发部,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226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南丰物资批发部。被执行人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25131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王洪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