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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初4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埔镇盲塘开发区新江酒店内。法定代表人:张伟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河源市新江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审判长  谢健生审判员  高晓鸣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